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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2012]2号 北京理工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学位[2010]7号),结合我校专业学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的各类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本规定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理工大学授予在职人员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细则》(校学位[2001]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